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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调岗降薪”4大问题,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0-09-10 14:48:51-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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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博弈的焦点。强势的用人单位不管愿不愿意,一纸通知,劳动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甘示弱的劳动者则手拿《劳动合同法》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的尚方宝剑,决不妥协。川恒律所表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复杂多样,如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体现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调薪调岗”确实是件头疼的事。

问题一:单位能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吗?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岗位的。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时,必须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还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现实生活中,企业调岗的理由往往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川恒律所表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

问题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口头变更后继续工作是否可以视为对变更的认可接受?

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2013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倒是给大家一个亮点,既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当然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旧是基本原则,否则就算劳动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劳动合同变更仍属无效。

问题三:劳动者有权利拒绝调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权利拒绝调岗。川恒律所表示要是劳动者因为不同意调岗而被单位给辞退了的话,或者被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争取一定的经济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问题四:不同意调岗可以赔偿吗?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可以拿着相关工作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川恒律所表示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拥有终的裁决权,但是否定调整岗位行为有效性必须以不干预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为限。在目前情况下,这个界限还较为模糊,而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劳动者岗位的理由也多种多样,给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更加激化了纠纷。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着眼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过度干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固有权利。川恒律所表示考量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行为,必须在双方充分协商谅解的基础上,考虑其是否符合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的要求,并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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