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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发布时间: 2020-08-28 14:24:31-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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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川恒律所表示对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要求赔偿,是存在争议的。但是如果存在赔偿的条件的,对于要求赔偿交通事故贬值损失的,法院是会支持的。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损失或评估确定。

一、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要求赔偿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百一十七条、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再次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车辆贬值损失是“无形的损失”,往往被人忽视,甚至认为是间接损失。川恒律所表示事实上车辆贬值损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损害,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不能因为该项损失是无形的,就认定为间接损失。

后车辆贬值损失多少的认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存在贬值损失,如车辆剐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损坏,这些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完全赔偿。

二、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是要赔偿的,而具体数额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1、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应该由肇事者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2、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车辆贬值率越高。

3、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程序: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三、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怎么赔偿

1、虽然理论上多数观点认为贬值具有可赔偿性,但仍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在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川恒律所表示所以目前我国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对受损车辆系运输中待售的新车,如果请求赔偿贬值费,一般会支持。

川恒律所表示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甚至还要增值。即使重大部件如车架、侧柱、发动机等修理,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也很难确定。况且这种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

大多数国家都认可车辆贬值损失,其赔偿标准为一定比例的修理费用。川恒律所表示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车辆贬值损失属于民法上的“可赔偿损害”,应当区分技术性贬值与折旧,交易性贬值也不应以转售为必要条件,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对赔偿情形予以限制,明确赔偿条件,规范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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