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小伙伴经常问我当地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是什么?除了资金奖励之外还有什么?还有就是申报条件是什么?那么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问题的答案,告诉大家南京高企申报其实可以这么简单,对以下内容有疑惑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我会在时间给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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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在南京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1、对进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2、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30万元奖励;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40万元奖励;
(3)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共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江北新区并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给予30万元奖励。结合市级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江宁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1、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高10%普惠奖励。
2、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4、建立“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制度,对列入培育目录企业,在创新投入、发展空间、示范应用、人才引进、融资上市等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全方位保障。
奖励可以累加享受,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可享80万元奖励。
4.建邺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对经区推荐并在省高企辅助提交系统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补贴。
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高10万元奖励。
对年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
对首次入选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企业或省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给予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服务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据服务绩效给予高30万元奖励。
5.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
6.栖霞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按照市文件要求,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
对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发放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创新券”。
7.高淳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给予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且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中介代理机构引进的补助3万元/个)。
给予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励。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当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