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讲解!南京苏州市总部企业的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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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或实现能级提升。其中能 级提升包括:实际履行总部职能的分公司升级为法人机构,区域型 总部升级为全国及全球总部,一般子公司升级为功能型总部。
2.总部企业的母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 500强企业;
(4)境外跨国公司(制造业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服 务业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5)行业领军企业(行业内排名前十且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二)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且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 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综合型总部 企业。
(三)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综 合管理和服务职能,且投资或管理的企业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江 苏省以外地区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区域型总部企业。
(四) 符合总部企业基本认定条件,且由母公司授权,承担研 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职能的 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功能型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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