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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律师事务所排名-武昌专业违约金律师团队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 2021-02-03 13:28:59-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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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不能同时适用呢?下面武昌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列的武汉律师事务所雷兵九鼎精英律师团就来说说这个事。

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对于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都没有规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后,不得再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如果当事人未要求增加违约金,则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以实际损失为参照的,且规定了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即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可以看出法院若依法调整违约金金额的,并不能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还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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