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3)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层面上,应设置室外消防栓系统。
4)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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