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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