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申请领取养老金需符合什么条件?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2013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延期缴费亦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3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您的缴费提高,您的养老金也将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4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养老金从哪个月开始发放?
答:根据《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次月起发放。
5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该被保险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给付。
6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7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韶关市执行粤府[1993]83号文时间为1994年7月。
8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工作的时间和对象?
答: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本年度审验时间。审验对象为当年3月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9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如何办理领取资格认证?
答:个人就近认证 。凡省内居住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选择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保经办机构或省社保局授权的邮储银行网点,凭居民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认证。
居住在省外的离退休人员,可从我局网站(韶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下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当地社保机构、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社区等任一机构申请盖章确认退休人员“健在状况”,邮寄至我市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
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地区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外交(领事)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健在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地区的,由我国驻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出具其生存证明;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提供的《内地退休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回内地暂时居住或旅游、探亲的,可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证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手续。
10如未能按时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将有怎样的后果?
答:对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将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对冒领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非退休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退休的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费及抚恤金,均按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我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88元。
1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如有被供养亲属的,还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和丧葬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活补助费为被保险人死亡时参保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13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令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14如何认定职工出生时间?
答: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15如何认定女职工现岗位?
答:依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文,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年满50周岁可予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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