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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能力业绩要求
(一)研究馆员
1.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2 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3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10 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市(厅)级奖3项以上;
(4)参与完成 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 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 项或参与完成 3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二)副研究馆员
2.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2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 3 篇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2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8 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市(厅)级奖2项以上;
(4)参与完成 1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 2 项市(厅)级科研项目;
(三)馆员
3.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1条:
(1)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文物博物专业论文或考古简报2 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执笔 2 万字以上;
(3)获市(厅)级以上奖项;
(4)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