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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转移则显得更加复杂。数字藏品与寻常的数字产品有较大的不同。例如,当我们购买一首新歌时,我们是基于合同约定而获得知识产权许可,我们不会获得该歌曲的财产权,也不会成为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但是,数字藏品的交易是发生了财产权转移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当然获得相关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数字藏品交易实践中也须遵循该规则。
数字藏品的交易过程一般并不涉及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许可,这也就意味着数字藏品发行方或者原作创作者保留完整的著作权,其可以再复制、发行相同的数字产品。当然,出于“稀缺性”的考虑,发行方或者原作创作者也不会做出有损数字藏品价值的过度复制发行行为。但在版权归属问题上往往还会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中:一名铸造者可以将其他艺术家的画作铸造成数字藏品,若原画作作者并不知情或并未充分授权,该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呢?这里,就可能产生铸造者对著作权的侵权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将“智能合约”解读为合同的作法有失妥当。根据以太坊的定义,智能合约只是一个运行在以太坊链上的程序。智能合约仅仅是一段代码,无法体现合同的合意性,而是通过代码自动强制执行的。买方选中了某一个数字藏品并付款后,卖家即将数字藏品转移到买家的账户——这一转移行为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这一买卖行为构成合同行为,但智能合约本身并不构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
数字藏品的铸造、交易过程中容易产生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涉及到诈骗与NFT真实性的侵权问题。但是,即便是铸造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将其作品做成一个数字藏品,这一铸造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铸造本身并未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数字藏品的本质也仅仅是一段代码,这一段代码不能被认为是作品的衍生作品或者是作品的再创作。
然而,一旦数字藏品铸造完成后被写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那么铸造者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有专家分析,将他人享有原作品著作权的数字藏品进行线上交易,事实上是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这本应当属于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范围。虽然传统意义的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是基于有形载体上的作品,但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不论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
因此,无论是作为铸造者、购买者还是平台方,都应当注意防范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特别是购买者,要仔细阅读权利条款,确认自己到底是只购买了数字藏品的财产权,还是获得了该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一般而言,NFT数字作品在交易之后,著作权不发生转移,除非有明确的著作权转让约定,否则依然属于原始的著作权人所有。
在产业实践中,相关平台的协议中也将NFT的权益和原生资产的权益进行明确的区分,在用户协议中有版权保留条款,明确写明NFT数字作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作创作者拥有,买方无权复制、发行、改编、表演。例如OpenSea的协议中就明确约定,Crypto资产是无形的数字资产,它们只凭借以太坊网络中保存的所有权记录而存在,不保证能够实现任何加密资产的所有权或权利的转移。
数字藏品由于其独特的性质深受资本喜爱,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艺术界之外寻找数字藏品的更多可能性,数字藏品在未来可能会有更为广阔、更为多元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