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2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进行中(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微信扫码免费咨询:
一、申报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孵化器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2年以上,且至少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运营机构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孵化场地面积75%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机构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原则上在同一县域(含区、县级市)范围内;孵化场地须完成消防验收。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等,下同)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1-5项条件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2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4.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第九条 属于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县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等三项指标要求降低20%。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申报程序
一、省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请。申报机构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推荐。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评审。省科技厅对推荐的申报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认定。省科技厅对通过评审拟认定的孵化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授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省级众创空间”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