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公司可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及/或一个中文名称,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公司英文名称的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 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简体字概不接纳。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注册:处长认为该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除非有关公司确实与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联系,否则该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有些字一般会令人产生上述联系,例如「 部 门 」(“Department”) 、「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 局 」(“Bureau”)、「 联 邦 」(“Federation”) 、「 议 会 」(“Council”)、「 委员会 」(“Authority”)等,因此通常不会获准用于公司名称;该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 》(第 622A章)中指明的任何字或词,如:chamber of commerce、kaifong、levy、savings、tourist board、tourist association、trust、trustee、受托、信托、旅游协会、旅游发展局、商会、街坊、征费、储蓄;该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根据《公司条例》第108、109或771条或在2010年12月10日当日或之后根据《前身条例》(即指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或22A条发出更改名称指示的名称相同。哪些情况公司名称不会获准注册1拟注册的公司名称出现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2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3处长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犯罪;4或处长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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