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VV:15192709279 耿经理
青岛融智中创专利代理事务所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六条规定:“国家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