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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十区县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汇编

发布时间: 2022-06-15 16:48:01-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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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整理了合肥市各区县(包括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的大数据企业申报奖补,以及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想要申报大数据企业的朋友们,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有任何疑问都可以随时进一步联系小编,会有专业的项目老师为你答疑解惑。

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注册,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对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三)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大数据存储;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

(5)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四)前项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公司年度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3)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4)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

(五)前项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服务)采购金额不低于公司年度营业成本的3%,或大数据技术研发费用不低于公司研发总费用的30%;

(六)“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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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通知发出后,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4)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县区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企业说明原因。

(三)专家评议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大数据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核实处理。

 

相关注意事项

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告。企业更名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包河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包河区大数据企业认定后即可补助10万元奖励补贴

 

2.瑶海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瑶海区大数据企业认定后即可补助3万元奖励补贴

 

3.庐阳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4.高新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对于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的,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百分之二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5.蜀山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蜀山区大数据企业认定后即可补助10万元奖励补贴

 

 

6.经开区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认定即补助,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相关服务内容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7.肥东县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的,在其获得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

 

8、肥西县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政策内容∶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对经市级认定的我县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在我县新注册的投资总额 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与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补贴。

 

9、巢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市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长丰县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贡献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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