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全国天下信息网
管理 |  登录 |  注册
全国
选城市
首页 领币排行榜 游戏与工具

申请合肥市医药用途发明专利方法需要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5-09 17:06:01-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详情

随着安徽省医疗健康行业的迅速发展,作为高新技术八大领域之一,医药发明专利的数量日积月累,专利的申请也越来越难,那么企业在申请专利时有什么方法呢,这里就和大家讲一下,针对医药用途发明中涉及到的保护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单一性问题进行剖析,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卧涛集团专注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十年,科技企业一站式孵化平台,免费咨询15656027219。

这种高风险、高成本的投资若要获得高回报的收益离不开专利提供的独占保护,而医药用途发明作为医药专利的重要形式,大家对其认识程度却并不深刻。

医药用途专利的保护客体

在医药和生物领域的专利申请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相关的研发主题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情况,只有其主体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况下,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因此判断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是申请专利的重要步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中,认可了此类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第4.5.2节规定: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 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款第(三) 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在具体实践中,美国、俄罗斯等相关国家专利法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因此,如果是申请PCT国际专利,可以等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再修改为瑞士型权利要求。

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医药用途发明无论是在判断新颖性还是创造性时,“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真正对权利要求存在限定作用,需要落实到制药方法上,即是否会对药物本身及其制备方法产生影响。

1、如果是新化合物的医疗用途,由于化合物是具有新颖性的,因此其用途无疑是具备新颖性的。

2、如果申请保护的医药用途已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或等同公开(如杀菌和抗炎),则不具备新颖性。

3、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活性组分A在治疗疾病B具有确切的疗效,那么含有唯一活性组分A的药物制剂在治疗疾病B中的用途是没有创造性的。治疗疾病的目的是由活性组分唯一决定的,其治疗目的并不因含A的药物制剂本身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改变。

在新颖性的判断中,需要明晰“发现”与“发明”的关系。“发现”往往基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和规律,那么在将“发现”转化为“发明”技术方案的过程中,技术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的外延很有可能与“发现”源自的客观规律和事物有某点的重合。

医药用途发明在新颖性满足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中第6.2节规定:“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在判断医药用途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能仅比较二者描述的用途是否相同,而应具体和深入地分析二者的用途实质上是否存在着联系。 

如果医药用途发明的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质”的变化,具有了新的性能,这种新的性能本质上不同于现有技术应用领域的治疗应用;或者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量”的变化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想象,这种超出想象是指无法预测或者无法通过药理简单地推理得出。那么,该医药用途发明应当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单一性问题

单一性问题是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优先关注和审查的问题,判断单一性的关键在于“总的发明构思和/或特定技术特征”的认定和判断(《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1、如果是新化合物的用途,由于化合物是具有新颖性的,因此该新化合物就是产品权利要求和用途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产品权利要求和用途权利要求之间具备单一性。

2、如果某已知化合物同时发现多个新的治疗疾病的用途,则多个治疗疾病的用途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就应该是“存在相互关联的发病机制”,否则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在撰写化合物医药用途发明的申请文件时,应该在说明书中尽可能提供针对适应症提供有效的实验数据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可以说,与普通专利相比,医药用途发明无论是在申请、授权还是在维权程序中依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了解这种差异性,能够更好的采用医药用途发明对药物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在当前医药产业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背景下,就变得极具价值。

看完这篇文章希望你对自己的专利有了更深层面的了解,在申请时做到更多的注意细节,希望您能一切顺利~

作者上传证件

说明:
1、为了更好保障广大用户权益,上传证件可以多发布信息。
2、在这里会显示上传名称(不显示具体证件图片)。
3、内容要正规、合法、爱国,有问题可以及时联系平台管理。

作者对所发布信息承诺

承诺1、我所发信息都是正规个人、企业、机构信息

承诺2、我发布(1家或多家)合作企业(机构)信息时候,得到了相关(1家或多家)合作企业(机构)的许可或默许

承诺3、所发信息如果侵害到(1家或多家)个人、企业(机构)合法权益,相关个人、企业(机构)可以及时联系我协商处理。

承诺4、所发信息不违法、不骗人,我对所发信息负责,对所发的合作企业(机构)信息负责。

特色与简介:
  • 针对医药用途发明中涉及到的保护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单一性问题进行剖析,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 天下id: 5979178
  • 等级: 普通会员
联系我们:

关键词相关栏目

相关信息推荐

天下信息网(天下网)www.tx009.com免费发布分类信息网。
管理服务QQ:970190252 手机(同微信):13126507001 交流QQ群:7989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