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20年6月发布。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现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相关治理要求;2023 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标准:水泥熟料烧成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基准含氧量 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5、100、3、0.05 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 毫克/立方米,每吨熟料氨水消耗量不超过4 千克。
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20年3月发布。标准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
海南省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发布。标准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河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年7月发布。标准要求: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