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质量保证体系; (七)拟生产产品品种目录;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 (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许可等相关工作,出具相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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