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3、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4、预备与大陆居民缔成婚姻;5、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6、收养内地孩童;7、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8、承继过程中触及大陆产业时;9、报考中国司法考试或其他资历考试时;10、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11、在大陆触及诉讼,须提交有关香港的依据;12、依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求,须对某些文件、现实或行动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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