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全国天下信息网
管理 |  登录 |  注册
全国
选城市
首页 领币排行榜 游戏与工具

川恒律所浅析安置房的产权与继承公证

发布时间: 2020-08-26 14:32:19-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详情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川恒律所表示由于拆迁安置的复杂性与独特性,致使安置房往往存在增加面积或改登在他人名下等情况,继承法律关系中安置房的产权如何认定,法律对此未予明确,因而公证人员在办理涉及安置房的继承公证时,对安置房的所有权认定存在许多困难,认定标准不一。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由于从被拆迁房产权到安置房产权的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再加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从而影响了我们对安置房产权的认定。

我国的安置房有产权吗

安置房是有产权的,安置房作为不动产,房产证即为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有房产证。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1、拆迁安置房大多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 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川恒律所表示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安置房产权登记现状 

实践中,安置房产权登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旧房被拆迁之前,夫妻一方即已死亡,旧房被拆迁后,生存方以自己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及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2.旧房拆除后,未取得安置房之前,夫妻一方死亡,取得安置房后,生存方以自己个人名义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3.取得安置房,产权登记办理之前,夫妻一方死亡,之后生存方以自己个人名义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4.取得安置房并以一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一方死亡。

5.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被拆迁,安置房取得后,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6.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被拆迁,生存方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或选房时直接将安置房归入其子女名下,之后,即以其子女的姓名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如何办理继承公证安置房

1、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父母,子女,配偶均为继承人,按人均分。

2、咨询当地公证处。

3、需要的材料:拆迁协议书、安置单、产权注销证明

4、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子女(继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产的继承一样处理。

若属征地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需先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市国土局补交出让金,再由继承人带好无锡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川恒律所表示继承公证中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确认,是国家经济建设,城乡改造拆迁给我们带来的新问题,唯有积极应对、正面解决,才能维护公证公信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上传证件

说明:
1、为了更好保障广大用户权益,上传证件可以多发布信息。
2、在这里会显示上传名称(不显示具体证件图片)。
3、内容要正规、合法、爱国,有问题可以及时联系平台管理。

作者对所发布信息承诺

承诺1、我所发信息都是正规个人、企业、机构信息

承诺2、我发布(1家或多家)合作企业(机构)信息时候,得到了相关(1家或多家)合作企业(机构)的许可或默许

承诺3、所发信息如果侵害到(1家或多家)个人、企业(机构)合法权益,相关个人、企业(机构)可以及时联系我协商处理。

承诺4、所发信息不违法、不骗人,我对所发信息负责,对所发的合作企业(机构)信息负责。

特色与简介:
  •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
  • 天下id: 5965729
  • 等级: 普通会员
联系我们:
  • qq: 2137079228
  • 微信:18628184589
  • 手机: 18628184589
  • 电话:028-85194999

关键词相关栏目

相关信息推荐

天下信息网(天下网)www.tx009.com免费发布分类信息网。
管理服务QQ:970190252 手机(同微信):13126507001 交流QQ群:7989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