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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第二条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1.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是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产品注册证,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4.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
5.广告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互联网等内容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广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