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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显著特征,广告语注册商标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20-01-16 16:18:50-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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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步,就上‘我要学习去’,让学习变得更轻松。”“互联网+”教育平台“我要学习去”的经营者快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步公司)欲将“我要学习去”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因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引发了一场商标确权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相关公众容易将第20689817号“我要学习去”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作为广告语识别,不具备显著特征,而且快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获得了显著特征。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快步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快步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册成立,旗下有“我要学习去”“快学帮”和“爱青苗”三大品牌。2016年7月,快步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学校(教育)、辅导(培训)等第41类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快步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其复审申请未获得商评委支持,快步公司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快步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该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我要学习去”并非常用短语,其具有显著性,类似“我要学习去”的短语已经获准注册;如果诉争商标无法获得注册,将损害其平台用户利益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我要学习去”为现有的常用语句,相关公众很难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同时,快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具有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是否予以注册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此外,商标审查与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案诉争商标是否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快步公司的诉讼请求。

快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快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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