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报告;
4、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人员的有效《合同管理暨签订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申报的起至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办理机构: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工商局、市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在分(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注册地工商局提出申请。
备注:办理条件: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开业一年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符合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并有申请认定的愿望,可以申报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连续两年以上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企业经营、信用和合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申报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连续五年以上省级“守重”企业,在企业经营、信用和合同管理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申报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特别优秀、信誉度高的企业或者知名品牌企业可适当放宽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