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应当书面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2、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3、驳回通知书原件和信封原件(有邮戳) ;4、驳回复审申请材料目录; 5、驳回复审申请材料证据目录; 6、商标评审委托书;7、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8、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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