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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中介需谨慎交易过程多留痕

发布时间: 2019-05-29 14:13:36-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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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6日,某中介公司为王女士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告知其贷款可贷至70岁,贷款年限为23年,并为王女士计算出月还款金额为9052.2元。王女士遂与中介公司及房屋出卖人张先生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并向张先生支付购房定金,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之后,中介公司告知王女士只能贷至65岁,贷款年限为17年。王女士认为贷款年限缩短导致超出其还款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王女士诉称,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违反诚信原则,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以书面承诺诱骗王女士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王女士不得已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间服务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赔偿损失。

       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撤销居间服务合同,该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关居间服务内容,应当收取居间服务费。王女士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终止,其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与中介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某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买卖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但该公司在为王女士提供居间服务时,所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年限的情况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不符,王女士实际能够贷款的年限少于中介公司告知的年限,由此可推知月供数额亦非中介公司计算的数额。因中介公司未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从而产生了居间服务费、违约金等损失。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资金不足时应当对于自己的信贷情况、履约能力作出全面了解及判断,其在对有关贷款的相关情况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下选择了签订合同,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于支出的居间服务费及发生的损失,王女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及所受损失由王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某中介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房产律师点评

       在北京,相当一部分二手房买卖是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中介方的居间服务对二手房买卖至关重要。中介公司应遵守行业规范,审慎履行居间合同义务,尤其是对于房屋买卖的程序、规则和风险,应当充分提示和告知买卖双方,否则可能由于未尽职居间而对交易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对二手房买卖双方进行如下提示:(1)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2)应充分了解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对于付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等关键问题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专业人士了解清楚,不能“什么事都交给中介”或者完全依赖中介;(3)签订居间合同时,要对合同内容逐条仔细阅读,有争议处需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完全明白方可签字盖章;(4)买方可坚持房产交易流程完成后再付清中介费,并在合同中写明,同时对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应当有充分的预见;(5)在与中介方洽谈时,要提高警惕性和注意力,并留存好相关证据。同时,我们也提示中介机构应加强内部员工的专业培训,诚信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管,净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构建良好的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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