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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名律师-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发布时间: 2018-12-05 12:47:49- 浏览量: (0次) - 回复: (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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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人身安全或健康做出的一种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肯定就会涉及到效力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会终止吗?重庆知名律师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

  

  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相关致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保险人主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主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综上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间内,只有基于特定的事由才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重庆知名律师为大家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大家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当然法律咨询可致电盈兴律师:173-1841-O283  或者 O23-868276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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